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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直属于皇帝直管的内卫、察事和邦谍外,秦国的监察体系还有属于京兆尹的皇城司、御史台、刺史,以及枢密院的督察司。这些机构相互配合,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网络。
其中,皇城司的设立有着特殊的背景。由于京畿之地勋贵权势者众多,为了加强京兆尹的权威,皇城司应运而生。否则,在这个高官云集、勋贵成群的咸阳城中,从三品的京兆尹仅凭自身品阶很难压制得住。
因此,皇城司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。其主要职责是探查京师上下,掌握权贵们的隐私和民间舆情,以便京兆尹能够更好地维护京师的平安。
御史台则自不必多说,它一直以来都是朝廷的重要监察机构。除了原本的风闻奏事职能外,刘胥还专门设置了台狱,并受理一些特殊的诉讼案件。
此外,御史台中还设有受事御史一职,由御史担任,每天都有一名御史轮流受理词讼。这样的安排使得御史台在处理政务方面更加灵活多样,也更能适应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。
从那时起,秦国的所有重大案件都会由御史台与刑部、大理寺共同审理,这就是所谓的“三法司”联合办案。大理寺负责审讯犯罪嫌疑人并起草判决书,而刑部则负责对这些判决进行审核,并将结果上报给御史台进行监督审查。
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“十恶不赦”罪犯以及死刑的复核,则需要廷尉亲自过问,并向皇帝呈报后才能下达正式的诏书。
最初,御史台是从汉朝继承而来的,它拥有监察权力,但基本上只限于京城地区。然而,刘胥加强了御史台的权威性,设立了许多专门的御史职位,比如巡盐御史负责监督盐业事务,巡城御史负责监管京城和四个都城等等,总共有十三类御史,他们代表着中央政府表面上对全国各地的监察机构。
具体到地方各级行政区划,即州府郡县,由本州府的刺史进行日常监察工作,直接隶属于廷尉管辖。刺史及其下属人员不能在被监察的州府建立固定的衙门,而是要以流动办公的方式履行职责。
刺史的主要职责包括六个方面:
一、“强宗豪右,田宅逾制,以强凌弱,以众暴寡”,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,反对其横行乡里。
二、“从四品以上不奉诏,遵旧典,倍公问私,旁诏守利,侵渔百姓,聚敛为奸。”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。
三、“从四品以上不恤疑狱,风历杀人,怒则任刑,喜则淫赏,烦扰苛暴剥戮黎元,为百姓所疾,山崩石裂,祆实讹言。”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。
四、“从四品以上选署不平,阿附所爱,敝贤宠玩”,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。
五、“从四品以上子弟恃怙荣势,请任所监”,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。
六,“从四品以上违公下比,阿附豪强,通行货赂,割损政令”,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。
这六条是刘胥照搬他爹汉武帝刘彻,对刺史的职权作出明文规定,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依据,又可以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务。
只是秦国早已经弃用多少石来表示官阶,改用九品十八阶这种更清楚明显的方式,原文两千石中最低的比两千石相当于秦国的从四品。
刺史本人负责辖地中高级官员的监察,更低级的官吏则是由其下属督邮监察,整个刺史府上下属于位卑权重,是秦国以小治大的政治平衡措施之一。
而在秦国的军事体系当中,枢密院的督查司又分为督司与察司,其中督司负责督促部队严格完成军事训练、武器盔甲保养、战马饲养等职责。
战时其带领部下组成督战队,处置各种战场违纪行为,战时享有督战全军上下,无一不可斩之权。
而察司明面上是部队的军法官,日常处理军中纠察、违纪,探听军中各种消息,战时记录军功,战后与督司和部队将领一起对战死、残疾将士家眷进行慰问,保证抚恤发放到位。
秦国还有最大的一支民间监察人员,那便是墨家弟子了。在墨家弟子的课业之中,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——游学。这个过程需要持续三至五年,而其中最重要的课程之一,便是发现不法之事并及时向秦国的各个监察部门汇报。
一旦发现问题,如果对方未能妥善处理,墨家弟子们将会把事情上报给他们的师父。最终,这件事将由当代巨子亲自面圣递交。然而,如果朝廷始终不处理此事,那么这些墨家弟子可就不是好惹的了。作为游侠,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采取行动,以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,甚至可能会使用武力来“超度”对方。
要是不幸被官府发现并遭到通缉,这些墨家弟子也不会坐以待毙。他们会在同门师兄弟的帮助下逃往大汉及其属国,然后换个身份重新返回秦国,或者干脆远走高飞不再归来。不过,只要他们事先得到巨子的许可,那么事后他们的家人将会由墨家负责照料,确保他们无后顾之忧。
对于这种情况,刘胥自然是不太满意的,毕竟作为一个有野心的人,他渴望掌握更多的权力和资源。然而,他也明白秦国刚刚建立,还处于发展阶段,需要时间来巩固政权。而且,由于秦国的历史较短,贪污腐败的现象相对较少,这使得刘胥的不满情绪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激发。
此外,刘胥也意识到,目前的局势并不利于与朝廷产生冲突。虽然他对一些政策和官员有所不满,但他清楚地知道,如果双方的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的地步,将会给国家带来不稳定因素。而在这个关键时刻,稳定是至关重要的。因此,他决定暂时忍耐,等待更好的时机。
同时,当时的社会风气也是刘胥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。无论是大汉还是秦国,公羊学派的“大复仇说”都非常流行,这意味着人们普遍认为私人复仇是一种正义行为。
在这样的背景下,朝廷和民间对于私自复仇持有相当宽容的态度。如果刘胥试图强行干预或阻止这种行为,可能会引发民众的反感和抵触,甚至影响到自己的声誉和地位。因此,他不得不顺应民意,保持低调。
《西汉 西域》第15章 秦国监察体系(第1/1页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