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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》、《傍章律》、《越宫律》和《朝律》四大部分。

《九章律》:

由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,共9篇。

在秦律的《盗律》、《贼律》、《囚律》、《捕律》、《杂律》、《具律》6篇基础上,增加了《户律》、《兴律》、《厩律》3篇。

其中,《户律》主要规定户籍、田赋、婚姻之事;《兴律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、城防守备之事;《厩律》主要规定牛马畜养和驿传之事。

《九章律》的制定对汉朝以及后世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,它主要继承了秦律的内容,并试图纠正秦朝法制的一个重要缺点,即法令数量繁多缺乏体系性。

《傍章律》:

共18篇,由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。

主要内容是关于礼仪方面的法律,补充了《九章律》所未涉及的官秩、仪品之制,属于朝觐、宗庙、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。

《越宫律》:

共27篇,由武帝时张汤制定。

主要内容是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的法律,以加强中央集权,强化君主专制地位。

《朝律》:

共6篇,又名《朝贺律》,由武帝时赵禹制定。

主要内容是明定朝贺制度的法律,进一步规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。

二、法律条文与分类

汉代法律条文有律、令之分。

律:为主干部分,除上述的《九章律》等具体律文外,还有如《尉律》、《左官律》等其他律文。

令:多为新增者,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。汉代因令文繁多,故又分为《令甲》、《令乙》、《令丙》。令的名称甚多,有《功令》、《金布令》、《秩禄令》、《廷尉挈令》等。

除律、令外,还有程、科、品、条等,这些应为律令的旁支,是对律令的补充。律令中除刑法外,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规。

三、司法实践

在断狱时,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,所以还须借助于所谓“比”或“例”。

比: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。

例:是案例。

史称武帝以后,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。东汉时陈宠作《词讼比》,后为司徒府所遵用。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。

四、刑罚制度

汉代刑罚主要有死刑、耐刑等。死刑分为斩首、腰斩等。西汉初承秦制,肉刑的宫、劓、黥、刖尚有遗留。东汉时拘役的犯人称徒,后世徒刑之名即源于此。较司寇为轻的是罚作,拘役三月到一年。法律对于官吏富人的偏护极为明显,贵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请,在判刑时即可轻免。

五、儒家思想的影响

《汉代相马术》第8章 汉律(第1/2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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