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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大元年(567年)五月。
陈帝陈伯宗重定度量衡,于南朝旧制多有损益。
大略旧斤二斤合新斤一斤(400克),旧石二石合新石一石(60升),旧尺长二分为新尺一尺(30厘米)。
遂命工部尚书毛喜督百工造尺、权、斗等器物万余具,各发州县,置县寺外,供民校准。
诸县征调有不合准者,听诸乡官讼于郡太守处。
各地令、守前时用度量衡之出入贪暴掠民者,由是稍稀。
新制既定,陈伯宗与群臣损益旧时租调,减百姓税赋十分之一。
大抵调绵、丝、绢、布等物,丁男,岁调折钱千五百文,丁女,岁调折钱千文。
又有租米,丁男岁租二石五斗,丁女岁租一石。
又有田赋,每亩(540平方米)租米二升(1。2升)。
此时建康市中,一石米值钱四百文,足供军士一月之用。
陈伯宗又令境内州郡,禁绝私盐,并于司农卿下,设监盐大使五人,分巡会稽、吴郡、广州等处,监各地盐事。
民间有贩制私盐者,量其轻重,或没产业,或流交州。
新制,豪民欲制盐者,须先奉百万钱上监盐大使处为担保,大使将授之特许印,听其制盐。
其所产之盐,是为官盐。
商人贩盐需用官盐,买盐时与豪民各留凭信,其信须用特许印。
每岁监盐课税,则以此出入之数为凭。
又集豪民中家业大者为盐会,令其自相监察。听检举,其偷漏税多者,罚没产业,举家流崖州、交州等僻远处。
遂加盐赋,官盐每出一升,则税六十文,丁男一岁食盐须四、五升,一岁一丁隐税可至二、三百文。
盐禁既严,山民虽不登藉,亦纳国赋。
是以户调虽减,而府库却充,是岁,国朝税物折钱凡三十亿,而盐课已八亿五千万,此所谓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矣。
《南陈历代帝王》第六十六章 天下(第1/2页)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