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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欲审先王之法制,亦惟名言之足信而已矣。刑罚之称,连类并举,言刑必言罚,有闻自古,未之或易也。而论者乃曰:罚非古也,奚得哉?

《舜典》曰:“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,金作赎刑。”鞭扑分有所属,而赎统言之,义例明矣。

乃抑为之训曰:“赎以施于官教之刑,而五刑不与。不勤道艺而罚以金,塾师不能行于里社,而况国子乎?”其言曰:“五刑而得赎,则是富者生而贫者死,贫者刑而富者免,将使富人公于杀人而不忌。”

夫不揣其本以极其末,则其说伸矣。乃以此为患,则以施于官教之刑也,将富者可亢玩公事而弗勤弦诵矣乎?矧《吕刑》固曰“五刑疑赦,阅实其罪”,则罚施于疑赦,而杀人及盗不与于赎,明矣。

又或为之说曰:“先王以道治天下,或抑或扬,以昭德也。故善者登进之以礼,恶者死伤之以刑,以贵人之生而贱其死。贵全其受生之支体而贱其残,一抑一扬,而仁孝之精意与存焉。如其以罚为惩,而显示天下以居财之为贵,而输财之为贱,则胥动其民心于货贿之有无也。”

使然,则以罚故而劝人于货,抑亦刑杀示惩,而逢、比之祸均于盗杀,亦将贵偷生而贱致命也乎?

且民不可使劝于货贿,而在官之士,入学之良,其宜导以伸廉隅而贱货贿,又何如邪?

天不以有所毗而废其阴阳,圣人不以有所蔽而废其赏罚。正其道于在己,而顺其化以无忧,斯亦已矣。如必贱货贿而不寄以权,则非徒罚敝而赏亦敞。爵禄者,货贿之所聚也。爵可以训骄,禄可以训贪,胥劝天下于富贵之涂,而不忧其荣富贵而轻仁义邪?

《易》曰:“圣人之大宝曰位,何以聚人曰财。”

财者固生人之所不容已也。夺其不容已而病之,故曰:“罚惩非死,人极于病。”古之为刑罚者,亦率人情之固然而为之予夺焉,岂有病与?从其敝而敝之,无不敝也。从其善而善之,无不善也。故圣人不免于流俗之讥弹,而昏乱亦有可原之心迹。苟从其敝而峻刑以治失道久散之民,则兔爰雉罹,害之憯于罚也,相千万而无算。

乃先王之于民也,则既制民以产,班士以禄,抑末业以重农,故富者有以富,贫者有以贫,里比乡栉之民,均平齐一于仰事俯育之中,何所得强豪兼并之族,借有余之资以恣其横哉?

迨其后而有居赢怀宝之横民,倚货贿以骫法,则惟先王之经法荡然圮坏,而岂罚之为法不臧以贻之敝乎?

且即从其敝而言之,愚氓之情,其狼戾粒米,挥斥金钱,轻于受罚,求逞一朝之忿而不以惨毒其心者,则必贫者也。若其积贪以抵于富,则虽粟朽于仓,币蠹于藏,而一菽之遗,一铢之散,遂若截肌剜肉,呻达旦而不安其寝。故贫者之罹法,苦于其输,而得当以输,则若疢疾之去体。富者之罹罚,其输为易,而怀之戚戚,长年累岁而不忘。此亦人情之大致矣。

先王之以刑罚惩天下也,外病其身而内病其心。病其身以刑,非但使之毒楚于一朝,毁形残体而终其生不能以貌与人齐。病其心以罚,非但使之困穷于期限也,讼而见曲,奸而见擿,辇致其资以输,而显为君子之所夺,则摧抑之辱,内以愧于妻子,外以愧于乡邻者,亦未可释矣。

先王极不肖之情,知其私利厚藏之心,可夺之以儆其恶,而抑长养其廉耻以使可悛,彰明其罪戾以便知惩,所以治人之道,曲尽之矣。

然且谓不足以饰吾怒,而必概施以割截。彼奸宄狂骜之徒,凶狡动于中,则死不为戒,曾墨、劓、剕、宫之足以戢其志哉?富者不以出财为难,犹夫强者之胜痛楚、顽者之不恤残形也。五福六极之参差不齐也,不能必善者之富以强。则王者敷极相天,而以向以威,亦但能使不善之民富而之贫,寿而之夭,强而之弱。

其能取天之贫富强弱不齐之数,等均而极乎重,以使有罪者之必婴其难受者乎?惩于富者之不畏罚而废罚,则亦将惩强者顽者之不畏墨、劓、剕、宫而均之于死乎?

惟死则可以概天下而示之威,然且有一往狂夫,甘刀锯其如饴者。故老子曰:“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威之!”死且不畏,又将何以惩之?故天不以霜雪之不能凋松柏,而亟施以拔木之风;王者不以刑罚之不能困富强,而概坐以必死之律。正仁义于己,而于物无忧也。

然而有不率者,挟富以轻试于法,则抑有“下刑适重上服”之科,以刑故于小。盖先王之尽人事以相天道,精义入神以利用,至纤悉也。过此以往,未之或知者也与!

知其末流而为之防,徒立多辟以淫用其威,且使鸷悍之吏,流血成渠而不恤。为君子之学者,恶恶已甚,倡惨覈之论,淫于申、韩,而不忍之心,潜铄而不知矣。况夫刑极于上,则贿流于下。

千金之子,不死于市,暮夜之金,旁委于吏室。苟官箴之未肃,吾未见富者之克即五刑与贫者均也。

无已,则疑宫、剕以下之可赎,而大辟不可,千锾之罚,其穆王之耄政乎!虽然,大辟之罚,非谓奸宄杀人之不疑于赦者也。罪之所科,固有层累而上积,以至于大辟者矣。轻者抵轻,而倍者重一等矣。

倍其所倍,而差以四等;又从而倍之,则大辟之法丽焉。〔如枉法赃之类。〕如将于其积重而减与轻齐,〔如今律罪止杖一百之类。〕则轻者不服。而人之试于法者,等一刑而何弗犯其重?如将因积重之不当死,乃递减而轻之,则轻者极于无刑,而多所漏矣。因轻者之下刑,而数倍其辜,则不极之大辟而不可。若此者,概置之于一死,而人之死者积矣。今律之有杂犯死罪是也。是岂可与白昼劫杀、加功杀人者,同其斩刈乎?

乃或又为之说曰“流宥五刑,为此言也”,而抑不然。古之以流为宥者,为在八议之科耳。故以施之共、驩、蔡、霍,而不下逮于庶人。彼既有爵士,享富贵,涖臣民,长子孙,奉庙祀,则投畀四裔,内不得世食其国邑,外不得身厕于寓公,而罚亦重矣。

若夫不轨之罢民,去坟墓,远亲戚,以趋利于四方,视去其乡如脱敝屣,而流亦何足以惩?至于加之以桎梏,责之以鬼薪城旦之劳,烦冤剧苦之以不得有其生,则既流之而又病之,或从而墨之,是刑罚与流并施于一人之身,后世不仁之政,而岂先王之典哉?况乎投楚、夏于烟瘴,驱疲弱于口外,名为不杀,而假手于溪毒、射工及夷狄之锋刃,以阴绝其命,恩不足纪而威亦不足立矣。则何似困以罚者之名正而事成,且以开其自新之路也?

借曰穆王以财匮而训赎刑,非经国之大猷。乃即有纵有罪、骄富人之弊,而以视国计已蹙,横加赋敛,吏缘为奸,朘削农民者,不犹相径庭邪?萧望之刻薄之说,徒以偏辞拒张敞,游于圣人之门者,不当为之左袒也。

罚者,非穆王之昉也。自唐、虞以来,未之或易也。夫岂帝王之不审而为此哉?天之有六极也,各有所用以施其化,帝王体之而向威行焉。六极有贫而罚道行矣。

因天之道,审人之情,虽有损益,其何病焉!夫子录《吕刑》以著三代之刑章也,以此。

《史鉴明》吕刑(第1/1页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