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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非要一把炸翻整个足坛!

自打世界上的第一家足球俱乐部诞生之日起,球员就在多方关系中出于劣势——

不,不仅仅是球员与俱乐部之间,还包括但不仅限于经纪公司等。

自由与平等被提倡了多少年,时至今日,却仍有足球界“一枝独秀”,投资商依然可以拥有人的份额。

连人的份额都可以被拥有、被支配、被出售……

那这个人,无论看似多么光鲜亮丽,又与奴隶何异?

当然,这种连个人的份额都被几分之几、甚至百分之百归第三方投资者所有的事情,大多还是发生在南美非洲之类,有天赋的孩子们为了得到一点点脱离困境的可能、根本不在乎将自己卖个彻底的地方。

特伦斯经纪公司也算是对这种现象的一种限制了,虽说治标不治本。

英国本土好像没怎么听说这种事,可英国球迷踩了狄伦另一条线。

——哪怕没有第三方投资人针对球员个人份额的支配分割,英国足坛对球员的奴役也只是相对没那么□□裸而已。

——但依然是奴役。

除了奴隶,还有什么存在,连合同期满走人都必须有法案规定?

难道自由选择为谁服务,不该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吗?

——是的,至少对于球员来说,并不是。

英法美诸国早在十八世纪末就先后提出各种关于自由与人权的法案、宣言,再过个百多年,二十世纪中期,更是连什么《世界人权宣言》啦、《人权与基本自由欧洲公约》啦,全都出台了,还有什么欧洲人权法院,号称任何人只有感觉其权利受到《人权与基本自由欧洲公约》缔约国的侵害时,皆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……

然而这个“任何人”,并不包括球员。

不仅仅不包括非缔约国国籍的球员,也理所当然地不包括缔约国国籍的球员。

球员们,曾经一度,连和球队签订有期合同都是奢望。

甚至连有那种想法,都被球队、球迷,乃至同为球员的人们,认为是“不应当、不安分”的。

后来仿佛好了一点,但直到十来年前,博斯曼法案出台之前,所谓的有期合同也并不能保证球员在合同期满之后的自由转会权力。

哦,哪怕是博斯曼法案,维护的也仅仅是“欧盟公民资格的球员”、自由转会的范围也是“欧盟国家”,并且有着许多限制。

博斯曼这位捍卫球员利益的自由斗士好像也没落着什么好。

“叛逆”的名声让他很难找到和他的球技相匹配的新东家,当然,博斯曼的球技最高光时刻也算不上惊艳,在被官司耽误了几年之后更是一般——

但即使是他愿意接受同样一般的、甚至屈就比他的“一般”还要更加一般的球队,也找不到勉强过得去的新东家。

事实上,在狄伦与阿兰重逢之前,这位自由斗士已经草草退役了。

据说退役后的生活也是一团糟。

如果按照狄伦第一世时候的轨迹,事实上,这位自由斗士在退役后将经历破产、酗酒、抑郁症,甚至将因家暴被□□,也许还会更糟。

可这一位博斯曼的境遇显然将会有很大的不同。

因为狄伦决定要搞事。

而且要长期坚持地去搞一件大事!

从球员的转会自由开始。

但绝对不限制于转会这一项自由。

狄伦用个人名义以及名下所有(他自己原先都数不清的资产)公开声明,他要颠覆两百多年以来,连最提倡自由与人权的土地都理所当然了的球员奴役制!

他为此成立了一个基金会。

博斯曼是基金会雇佣的第一位代言人。

可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位。

事实上,在“球员自由”基金会成立的当天,就有许多球员表示愿意捐款,部分甚至公开站出来表示愿意免薪代言。

《足球吧》第169章(第1/2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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